是谁杀死了金师傅?

来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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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5日一则微博迅速登顶热搜第一名,“全国卡友们你们好,当你们看到这封信时我大概离死亡还有6个小时,我不是不值2000元钱,我是为了广大卡车司机说句话,上面视频是我在的位置。我首先介绍一下我,金德强,今年51岁干运输10年了不但没有挣到多少钱,反落下了一身病,三高心脏也坏了面对这样的身体也得坚持工作,今天在丰润区超限站被抓说我北斗掉线,罚款2000元请问我们一个司机怎么会知道。我感觉到我也快活不长了,所以我用我的死来换醒领导对这个事情的重示,我的死最对不起的是我年迈的老母亲,我九岁我的父亲就去世了,那年我的哥哥才12岁是我的母亲含心如苦把我们两个拉扯大,太不容易了。我对人生已经看透了太没有意思了,早晚是死只不过早几年尔已,我死后也许有人说我雄,人的思想不一样不要对我语音功激。我的名字金德强。车号1308儿子姑娘们永别了,我死后好好的疼你的奶奶和母亲,儿子照顾好你妹妹。我走后不要过度悲伤。生气赌气把日子过好。别学我窝窝蒙囊一辈子。金德强。”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4月5日,货车司机金师傅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被罚款2000元并扣车。金师傅和检查站执法人员沟通,定位掉线他并不知情,但执法人员并未采信,任坚持要罚款,随后金师傅留下遗言,在服务站服毒自杀,抢救无效去世,后关部门介入调查。丰润治超站显然是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8条规定对金师傅做出行政处罚的--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事发后,金师傅儿子金先生被公安机关带去查看了全程视频监控,根据金先生对监控视频的描述,治超站工作人员发现货车北斗系统掉线后,没有问系统是怎么掉线的,也不管是不是司机擅自把系统搞坏,直接就跟司机说要至少罚款2000元。也就是说,当金师傅努力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也不清楚卫星定位为何掉线时,得到的并不是善意的倾听和人性化的执法,执法人员没有考虑“北斗掉线”的真实原因,单纯以“主观故意”论断,采用 “一刀切”的方式,成了压垮金师傅这个一家老小待养,中年货车司机的最后一根稻草。本文将就这中间涉及的问题讨论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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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处罚和教育之间关系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是行政处罚法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法条时是要当然参考和适用本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能以单纯的处罚为目标,更不能将行政处罚的收费作为有权机关的一种收入;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和本源的功能,是要落实到教育和劝诫上的,行政处罚本质应当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给大众以警示作用。如此,合理的行政处罚才能让违法行为人服罚,依法处罚的阻力才能减小,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见执法人员作为行政行为的执行者,如不严格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结合具体处罚场景考虑处罚数额,行政处罚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极有可能出现执法人员随便凭心处罚的现象,这不仅使行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会让当事人抵触,进一步加剧矛盾,最终演变成社会悲剧。


0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存在的法律漏洞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颁行的一部行政规章,于2014年7月生效实施,在2016年4月20日有过一次小的修订。本规章中对于大货车上路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规定和处罚是这样的。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就以上的规定我们分析货车上路必须装有卫星定位系统的,由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提供稳定的定位服务,但没有规定当货车的定位系统因为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原因出现定位系统失效时的处理情况,就如本案的金师傅他出发的时候定位是可以用的,而在途中假如因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原因导致定位失效,他是停在高速上等候处理,还是继续开到下一个高速出口,如何处理才是合法而不受处罚的呢,这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详细说明的。


技术进步后,法律是有滞后性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更新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处理规则。


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定位系统服务商的责任,北斗定位系统并不是直接服务于用户的,而是通过大大小小的服务商来对用户服务,金师傅的情况就是服务商的系统问题导致了定位系统的掉线,可以在第二十九条后增加,如因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故障导致了定位系统的掉线,对道路运营者造成的额外损失,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应当赔偿,并要求定位系统服务商,应当有备用系统供故障运营者紧急使用。


二是对于定位系统意外失效后,定位系统平台应当向服务商发出警告,由定位系统的服务商向道路运营者发出语音提醒,因为道路运营者的货车司机们普遍学历不高,有些年龄较大,他们并不知道该如何使用北斗车载设备,没有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无法辨别设备是否掉线;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应当明确如出现这种情况后,道路运营者如何做出合法的应急处理,要考虑到道路运营者可能在高速上行驶,有可能是夜间行驶,停下车辆来处理此事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相当于将定位系统服务商的过错转嫁到了道路运营者身上,因为道路运营者所载货物大都是有时间约定的,晚上或者休息日,定位系统服务商工作人员一般是不在岗的,或者在岗也是极少数,而道路运营者为了时间效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这些时间跑长途。



如果定位系统平台迟迟不能处理系统故障,道路运营者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事后的追踪来确定定位消失的原因是可行的,可以记录道路运营者定位消失的时间段,并规定在道路运营者发现卫星定位消失后应当及时在应急车道或者到较近的高速路口下高速然后向高速管理中心说明自己的情况,申请启用定位系统服务商的备用系统,继续进入高速行驶。这样就达到了既达到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强制货车装卫星定位,监管货车运输的目的,又不会伤害道路运营者的利益。


三是在各高速的检查站执法的过程中,如执法人员遇到了道路运营者对行政处罚持有合理抗辩的话,执法人员应当向道路运营者释明救济的途径而不是升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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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触摸不到的地方


法律对一个社会人在现如今来说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定的改动可能就是一个人的人生发生变化,如二胎,三胎前,一个孩子可能只是独生子,受全家宠爱,二胎,三胎后,如果父母给这个孩子加个妹妹,弟弟,对他的爱可能就要分一部分给他的弟弟和妹妹;如《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实施前,读职业学校,只能升学专科文凭,本意见实施后,读职业学校,就可以读本科文凭的职业学校。


但在法律很难触及的地方,一个人的心里,一个人的情绪,这往往是触发一个个案件的关键因素,法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法国2019凶杀案数据中激情杀人占66%;我国之前的一则新闻报道:广东南海区警方公布,近年来南海近80%的命案,皆因激情杀人所致,而因邻里纠纷、同事朋友矛盾引发的命案,占激情犯罪案件的将近一半。当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让一个人难以释放,恰好他又遇上了“你”,和“你”发生了争执,这时候,“你”可能就是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比如检查站的那个执法员,所以请善待身边的每一个过客。



本文作者:贾宇腾实习律师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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