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FACE 前 言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诚公律所公司委举办了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的研讨会,主讲嘉宾宋剑峰律师通过分享其与郑涛律师合办的经典案例,认为公司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公司在被吊销产生清算事由之前,早已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是否怠于清算不能改变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事实,因此即便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损,进而影响原告债权清偿的结果,即怠于履行义务与原告债权未得到清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公司委副主任李娅莉律师主持了本次讨论会,公司委的其他律师和实习人员对本次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宋剑峰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情况简介
原告:Q先生
被告一:A公司,国有企业。
被告二:B公司,国有企业。
第三人:C公司:《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分别为A、B公司和另两香港公司,A、B公司合计持股48%;两香港公司合计持股52%。C公司于2021年5月被吊销。
(二)案情回顾
2010年, 原告与C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裁决C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经查证C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1年9月作出终本裁定。
2022年,原告起诉A、B公司,开始请求A、B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C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A、B公司提交了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据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为由,以C公司已被吊销,A、B公司作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A、B公司对C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抗辩要点
郑涛律师和宋剑峰律师在诉讼策略方面,多角度总结了A、B公司答辩要点:
1、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尚未清偿;
3、C公司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和清算义务人均是董事会;
4、C公司未清算与原告债权未能清偿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
郑涛律师和宋剑峰律师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A、B公司是否应就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着重阐述了抗辩观点:
首先,据公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存在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且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因C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1年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C公司在 2021 年营业执照被吊销产生清算事由时,公司早已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因此,即AB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其行为亦与C公司主要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不具有因果关系,并不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其次,强调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九民纪要》之“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中第15条“因果关系抗辩”对此专门进行了论述,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抗辩,原告诉请A、B公司应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郑涛律师和宋剑峰律师的抗辩观点,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了其部分代理词,最终认定公司在 2021 年营业执照被吊销产生清算事由时,早已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即使AB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其行为亦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不具有因果关系,并不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委员观点输出
在宋剑峰律师的分享结束后,委员们就其总结的抗辩思路高度认可,委员们就一些在实际经办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公司委主任郑涛在总结发言时对一些疑问进行了回应,最后还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刚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内容,并作了解读。
问 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增加工作时间和出差费用的问题。
郑涛:建议律师代理被告时,原告可能变更诉讼请求的,需在代理合同中对变更律师费留一个口子;对代理外地的诉讼,对出差次数和律师费作挂钩。
问 想要追加股东的债权人,为什么不在原债权追索程序或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
郑涛:有些债权追索程序本身就是约定仲裁的,而非诉讼程序,故无法追加其他当事人;另外,类似本案追索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的,一般都要另行起诉的,不能在原程序中追加。
问 合资项目的小投资人想要不管事、有限责任,且不想承担其他风险,怎么设计?
郑涛:建议采取非公司制的合资模式,改变合资架构。
撰 稿 人 | 宋剑峰、李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