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婚姻财产分别制,港人离婚一样分?
婚前房产、继承、薪水、投资、股权…根据与婚姻链接紧密度,原来有分有不分。
衡平调节机制下,不以结婚时间为绝对判定分水岭,香港法院的四原则,五步骤调节下一个个暖心又细致入微的判决,更显平均与公正!
题目1
家庭资产不足以满足各方未来需求,法院可判出售房产?
▄▊攻防观点
女方(呈请人)认为 2006-2016年男方隐藏余下收入约256w,男方欠下债务134w与女方无关;男方好赌、招妓、不顾家,导致精神大受刺激。2015年7月起男方没给家用,女方用积蓄维持生活,2018年5月积蓄用完,向表妹借10w周转。
诉求:
1.将男方名下2204房产无偿转让归女方所有;
2.将2203以不低于460w出售,150w归男方余款归女方;
3.女方负责子女学费和生活费。
丈夫(答辩人)认为 收入没有女方说的高,已将大部分收入给女方,只留下基本生活费,没有隐藏资产。男方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卡拉OK或夜场应酬,但女方多疑、善嫉,双方常为此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所以处心积虑报复他;但不否认曾招妓。女方需交代2015年收回150w的去向。2016年1月男方中风住院,女方不让儿子探望他。
诉求:
1.女方给男方300w;
2.男方名下2204和2203权益归女方所有。
▄▊法院观点
1.关于男方资产
1984年,男方个人购入2204房,首付$158000,按揭贷款$142200,1994年还清;双方同意二手市场价值315w。2005年8月,双方联名购入2203房,首付30w按揭贷款45w,2013年还清,双方同意现值470w。两房都属家庭资产。
银行存款$700,保单权益现值28.5w,欠债134w。法院认为,保单抵押借款14w,没证据证明保单无价值,保单扣去借款尚有现金值14.5w。
2.关于男方有没有隐藏资产
女方说男方在2006-2015年中,月薪多达4.5w-5.5w;男方说在2006-2013年中,月薪2.5w,给女方2w家用,2013年中-2015年中,赌场不包食宿,月薪4.5w,给女方3w家用,在赌场放数,月收入$5000。薪金和花红都是现金支付,双方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男方收入。
男方支出,起初赌场工作是女方介绍,女方叔叔打理,女方没有传召叔叔作证。经小心考虑全部证据,法院接受男方说法,男方将余下收入和放数收入,都用于生活开支、按揭贷款还款、两房公共设施杂费等开支。
男方所得花红都给了女方,这样女方在家有限开支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2015年有160w积蓄。女方质疑男方在澳门有银行账户,男方否认,法院认为没有证据,男方有澳门账户。女方说男方好堵输钱,又招妓,法院认为向男方翻旧账,并非一个公道的做法。
3.关于男方债务
男方E表格填报债务134w,其中银行财务公司欠款86w,拖欠两朋友20w,拖欠母亲28w,除了口供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法院从男方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详细计算,男方所得足以应付各项开支,男方无需举债,法院不接受男方所说之债务。
4.关于男方谋生能力
男方现年62岁,再返回澳门赌场工作机会不大。男方接受,返回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员等工作,直至65岁,月薪$8000 ,未来收入为$8000*12*3=28.8w。
5.关于女方资产
与男方联名持有2203房,银行存款约5.2w,保单现金值约17.3w。
6.关于2015年中,女方收回160w的去向
2015年中,男方停止付家用,婚姻期间男方付女方2w-3w家用,女方填报E表格每月总支出5.5w,法院接受女方一般家庭开支约1.5w,个人保险公开约0.6w,三名求学子女开支,,没有约1.5w,合计约3.5w,再加上儿子开支及学费,法院接受女方所说,已将上述160w全部用于家庭和几名儿子身上。
7.关于女方债务
经小心考虑后,法院接受,为应付家庭、个人及子女之开支,在2018年5月,女方向其表妹借了10w用作周转。
8.关于女方未来收入
男方认为女方可以工作,至少每月$5000。女方现年50岁,多年来是家庭主妇,并无专长的谋生能力。法院接受,女方再工作的机会不大。男方说,三年后,四个儿子都有工作收入,每人每月给家用$4000来计算女方未来收入。女方说,儿子毕业后只能自己自足,估计从四名儿子每月收到共$4000的家用。女方接受,未来收入有$4000*30年*12月=144w。子女供养父母是孝道,但这并非法律责任,况且四名子女也会有各自家庭负担。经小心考虑后,法院接受女方的说法。
家庭资产小结,双方名下2203房,价值460w;男方名下2204房,价值315w,银行存款$700,保单现值14.5w;女方名下银行存款5.2w,保单现值17.3w;合计约812.1w。
经考虑双方及几名儿子的未来需求后,法院认为,须同时出售两房屋。因此,女方有租金需求。
9.关于男方未来需要
根据男方所列开支表及女方意见。一般开支,包括网费、电话费,法院接受男方的公共设施杂费每月$1700为合理。个人开支,男方若工作,男方所填报的交通费、服装/鞋费、个人仪容等开支合理,但3年后男方停止工作后,法院接受女方所说,男方这些项目支出减半。
未来三年个人需求总额每月:$10700+$8300=$19000
其后每月:$10700+$5750=$16450
法院算男方可活至80岁,不理会可能投资收入。
男方未来需求为:
$19000*3*12+$16450*15*12=$3645000
10.关于女方未来需要
根据女方所列开支表及男方意见。一般开支,女方与四名儿子同住,各项开支不少。法院认为,女方填报的金额,大致来说都是合理的。女方认可,一般开支未来需求按1/4计算。法院认为,可算在个人开支这项与男方相同,每月$5750。女方有保险费开支每月$4009.35,法院认为,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女方也须考虑使用公立医疗服务。经小心考虑后,法院不接受女方的保险费支出。
未来三年个人需求总额每月:
$5500+$5750=$11250
其后每月:
$8700+$5750=$14450
按女方可活至80岁,不理会可能投资收入,在扣除未来之收入后。
女方未来需求为:
($14780*1/4+$11250)*3*12+($14780*1/4+$14450)*27*12-$1440000=$4977000
11.关于儿子的需要
女方说,次子可能攻读硕士课程,但次子并无任何具体计划,因此法院不打算考虑。
三名儿子之未来需要的期间,次子为4个月,三子为24个月,幼子为36个月。双方的家庭资产足以照顾正在求学的三名儿子的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宽松地理解他们的需要。
双方有争议的项目,法院讨论如下:
(1)学费,次子无需学费,三次尚有两年学业,幼子尚有三年学业,本席接受女方所说,每人每年学费为$64500 。
(2)上学交通费,男方说,自2015年开始,次子和三子替人补习和兼职,早已自给自足。法院认为,在求学时期,应专心学业,若有足够家庭资产做供给,无需要求次子三子自给自足。经小心考虑后,法院接受女方所说,三名儿子上学交通费每人每月$400。
(3)午餐及零用钱,次子和三子因清早出门上学,习惯外食早餐。幼子多会外食午餐。经小心考虑后,法院接受每人每月$1800。
(4)额外补习费、学校书本及文具、医疗/牙齿护理、幼子课外活动、娱乐费/礼物、暑假消费、服装费/鞋费……
三名儿子估计的未来需求为:
$19392(次子个人开支)+ $245360(三子个人开支)+$368040(幼子个人开支)+$236480(一般开支)+$288000(租金)=$1157272
法院认为,这是一点甚长的婚姻。婚姻期间,男方工作,赚钱养家,女方照顾家庭。法院认为,他们对家庭的贡献是相称的。但在考虑到女方未来的需要比男方大的情况下,法院打算作出这样的附属济助命令:
1.将2203室和2204室出售,先从净收入中拨款来应付次子、三子和幼子估计的未来需要;
2.余款以60:40比例分配,女方占60%,男方占40%;
3.除两房以外,双方各保留现有名下资产,即男方有$145700元,女方有$225625.56 –$100000(债务)=$125625.56元。
2203室和2204室两项物业因男方的个人债务而被银行、财务公司钉契,应动用男方可得之拨款来解除产权负担。
12.讼费
诉讼双方有不少案情,都没有获得法院采纳,法院打算就附属济助做无讼费命令,包括保留讼费。
▄▊心得体会
附属济助申请(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是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离婚、婚姻无效或分居法律程序中,一方或双方向法庭申请与财务安排相关的命令,以确保双方及子女的经济权益得到合理分配。通常在离婚呈请书中一并提出,或于离婚程序启动后单独提交申请。
常见申请类型包括:
(1)配偶赡养费,如配偶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定期或一次性支付;
(2)财产分配,如房产、股票、储蓄等的分配;
(3)子女抚养费,目的是确保子女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4)退休金分割,如强积金或其他养老金权益的分配。
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37的典型案例中,确立了4个基本原则:
(1)该条例第7条的目的是要达致公平的资产分配;
(2)排除一起性别或角色的歧视,例如不应偏袒赚钱养家的一方而对理家和照顾子女的一方有偏见;
(3)考虑分配是否符合“公平分割准则”,若要偏离这准则,必须有充分和清楚表达的理由才应该不依从这准则;
(4)排除细致入微地审查往事。
法院在考虑附属济助申请时,首先要考虑《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条文,适用该条文会遵从下述步骤:
(1)辨清资产:法庭必须顾及每一方拥有的或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目的是顾及每一方的所有实际负债下,计算出该方的净经济资源。
(2)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假如资产有限,则双方或不能达致互不拖欠的决裂,法庭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对方支付款项。就此,法院往往要考虑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龄及任何残疾。在资源容许的情况下,双方的需求应设定等同他们在婚姻有效期间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并因个案灵活评估。
(3)决定运用“平均分享”原则:在照顾双方的需要后仍有剩余资产的前提条件下,双方总资产应平均分配,除非有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离该原则。
(4)考虑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离“平等分享”原则:法院应顾及任何关乎裁决的经济后果对婚姻双方是否公平,绝不能机械的运用“平等分享”原则。
(5)作出裁决:法庭根据涉案情况,酌情决定。如决定偏离“平等分享”原则,应解释背后基础,法庭对裁决理由阐述助于核实案件结果是否公平。
▄▊案例原型
家事雜項案件 2016 年第 86宗
题目2
香港离婚附属济助争议焦点解析:资产溯源、贡献举证与法官裁量权边界
▄▊攻防观点
攻方(女方)观点:
1.前婚姻居所应视为家庭资产,适用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及终审法院判例(如LKW v DD),婚姻居所即使为婚前财产,在长期婚姻中应视为家庭资产(判案书第28段)。
事实支持:前婚姻居所为婚姻期间唯一住所,共同居住17年,且男方父亲离世后男方成为唯一持有人(第21-22段)。
反驳男方潜在抗辩:婚前购置的资产因婚姻持续期长(28年)已融入家庭用途,来源因素淡化(第26段)。
2.女方对家庭贡献显著高于男方
事实支持:女方婚前为全职主妇,分居后独立抚养儿子至成年,男方未支付任何赡养费(第34-35段)。
法律依据:贡献包括照料家庭,根据第7(1)(f)条应获更高分配比例(第47-49段)。
3.女方经济需求迫切,需保障退休生活
事实支持:女方56岁,收入有限,5年后退休,需赡养费应对未来开支(第42-43、57段)。
法律依据:法庭需“宽大诠释”经济需求,确保生活水平不低于婚姻期间(第38段)。
4.女方物业为分居后独立资产,不应纳入分割
事实支持:物业由女方分居后自行购置并供款,男方无贡献(第30-36段)。
法律依据:分居后独立积累的资产属“非家庭资产”,参考Rossi v Rossi案(第24段)。
男方潜在抗辩(缺席但法律推定):
(1) 前婚姻居所为男方婚前财产,属非家庭资产
潜在依据:根据Miller v Miller案,婚前财产需结合婚姻时长判断是否转化(第23段)。
反驳:婚姻持续28年,资产用途已完全家庭化,来源因素被淡化(第28段)。
(2) 女方物业可能隐含婚姻期间共同资源
潜在质疑:分居后购置物业的首期或供款是否部分源自婚姻期间积累?
反驳:女方证据显示首期来自母亲借款,供款独立完成,男方未参与(第32段)。
(3) 女方现有资产足以维持生活
潜在主张:女方物业净值约350万港元,强积金覆盖债务,无需额外赡养费(第55-57段)。
反驳:物业为居住所需,不可变现,退休后仍需现金保障(第57段)。
(4) 男方可能经济困难或资产未披露
潜在抗辩:男方长期失联,可能无收入或存在其他债务。
反驳:前婚姻居所拍卖后男方未领取余款,推断其无迫切需求(第40段)
▄▊法院观点
法律原则与步骤
1. 法律框架: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需综合考虑双方收入、经济需要、婚姻贡献等因素。
LKW v DD案四大原则: 公平分配、消除歧视、平均分割为起点、避免纠缠过往细节。
五步骤:辨清资产、评估经济需要、适用平均分割、考虑偏离理由、最终裁决。
2. 法院分析:
步骤1(辨清资产):仅前婚姻居所收益(1,605,825.04港元)为家庭资产。
步骤2(经济需要): 女方需负担退休后生活及按揭债务;男方未主张需求,且分得半数收益可满足其需要。
步骤3-5(分割与理由): 平均分割为起点,但因女方长期承担家庭责任(分居后独立抚养儿子),贡献显著高于男方,维持平均分配合理。
3. 判决结果
1. 财产分配:
前婚姻居所收益(1,605,825.04港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女方获802,912.52港元作为一次性赡养费。
女方物业归其个人所有,不纳入分配。
2. 讼费命令:
男方需支付女方讼费82,684港元(简易评定)。
▄▊律师解读
1. 家庭资产认定:婚姻居所即使为一方婚前财产,长期共同使用后可转化为家庭资产。
2. 分居后资产:分居后单方努力积累的财产,若无共同贡献,不纳入家庭资产。
3. 贡献权重:长期婚姻中,非经济贡献(如抚养子女、家务)与经济贡献同等重要。
本案凸显香港法院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对“家庭资产”的宽泛认定及对长期婚姻中非经济贡献的重视,核心依据为《婚姻条例》第7条及终审法院判例原则。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10614 宗
题目3
附属济助的申请
▄▊攻防观点
女方:
男方付600万,其余不分割包括PP,9号铺位及MHV出售,款项付清差饷地租等相关费用后分别将40%、50%给第一介入人(女方母亲)剩余平分,清楚了断。
男方:
自己保留PP,9号铺位及MHV都转让给女方和第一介入人,也不再承担剩余按揭和税务等责任。
结案陈词时改为:女方有谋生能力不应再行支付,ML平分,PP不是家庭财产,如果法庭认为是女方不应分得多于20%,清楚了断。
清楚了断:
离婚双方应通过一次性财务安排(如整笔付款、财产转让)解决所有经济问题,而非依赖长期赡养费支付。这意味着双方未来不再有经济纠葛,实现完全分离。
▄▊法院观点
1. 识别家庭资产:
PP是否为家庭资产?
法庭就PP是否为家庭资产,主要考虑为PP是否与双方的婚姻有关,包括PP的购入是否为作为双方将来婚姻的居所,以及双方是否共同在PP居住。
对此,法庭根据双方证词,认为女方提供的证供较男方更为详细且接受盘问是有条不紊娓娓道来,认为女方更可信。引用“LKW v DD案 (見前文)第 98 段,引用Miller/McFarlane 案指出︰雙方的婚姻居所,即使這是其中一方在婚姻開始的時候帶給這段婚姻的,在任何婚姻裡通常都佔主要位置。
因此,通常應該把它當作婚姻財產處理。又原則上,無論婚姻如何長久或短暫,每一方同樣有權得到婚姻財產的一份。”
最终,认为PP应算为家庭财产处理。
2. 其他訴訟雙方及各自名下之財產
(1) ML:ML名下 9 號舖位和 MHV涉及介入人之利益,但介入人並非本案附屬濟助之當事人,她也沒有就這一點爭議在本案提交任何證據或主張。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認為不適宜在本審訊就此作出一個裁決。打算考慮頒令訴訟雙方維持各ML50%權益的安排。
(2) 保險現值和強積金現值:男方没有作为家庭财产,女方也未提出,考虑到双方婚姻较短,法庭接受男方不列入。
(3) 银行存款:2014年7月起,訴訟雙方分居,自此收入与婚姻关系不大,不算为家庭资产。
(4) 男方债务:女方反对,男方无证据,不算做家庭债务。
(5) 律师费:不算做家庭债务。
(6) 其他债务:分居之后产生,且不少为律师费,不算做家庭债务。
最终,法庭确认可供分配的家庭财产为PP及ML(名下之 9 號舖位和 MHV)。
3. 双方经济需要
双方争议不大,男方收入较高足以覆盖其開支,女方则主要强调了需要时间重返职场,期间需要经济资助。
4.运用分享原则
在 LKW v DD 一案中,終審法院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1) 法庭須考慮第 7 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根据上述原则,ML因双方本就各占一半权益,且涉及介入人的利益,所以只需要维持现有利益就可以。
在PP的分配上,则重点需要考虑是否有理由作出不平均的分配,法庭考虑对于女方不利的因素,包括“全部由男方出资,婚姻时间甚短”,以及对于女方有利的因素“女方持家也是对婚姻的贡献,重返职场前需要经济支持,以及女方两次女方兩次流產是女方對家庭的付出”等因素,最终决定将PP的40%分配给女方。
5. 颁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布後,訴訟雙方須立即以市值將 PP出售。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底價為$20,800,000;
(2) 在 PP 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 4 個星期前,女方須搬離 PP,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出售 PP 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支付按揭貸款餘額;
(b) 支付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經紀佣金和律師費;
(c) 將餘款之 60%給男方,40%給女方;
(4)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各自保留名下之財產;
(5) 訴訟任何一方有權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心得体会
1. 香港附属济助的审理中,对于家庭财产的识别,并不是以“婚姻缔结期间”作为分界,即便是婚前由一方单独购入的资产,依然可能作为家庭财产参与分配,考量重点在于是否与婚姻存在关联,该关联包括购入目的上的关联,或实际使用上的关联。这与内地存在很大区别。
2. 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打破这一原则作出不平均分配。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法官主要考虑到的是双方对于婚姻的贡献,可以明显看出,香港对于非经济性贡献的认可程度,远远高于内地,女性在家务、育儿、生育方面的付出,均是法庭考量的范围,体现其人性化和温度。
3.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也是法庭考虑分配比例的另外一个重点,如本案中引用的“White v White”案件中Hale 勳爵指出說“資產來源的重要性會隨着時間的過去而淡化。如當家庭裡各成員之間人際上和經濟上的互相倚賴越來越多,要分清楚甚麼東西從甚麼地方來便越來越難。”,所以一段较长的婚姻中,会较为倾向于平均分割,而在较短的婚姻中,则较难将原本一方获得的资产作出平均分割的颁令,这一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刻意利用婚姻关系获取利益”者获得更多支持。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9062 宗
题目4
附屬濟助申請案件的审理原则及步骤
▄▊攻防观点
呈请人(女方):
提出的建議是將婚姻居所出售,並且在扣除所有的合理開支以及為女兒特留的份額之後,餘額由丈夫和她平均(50/50)分配。
答辩人(男方):
丈夫一方缺席審訊。
▄▊法院观点
1. 确定资产
(1) 女方
她於 2015 年1 月 19 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 E)所披露,妻子並沒有擁有任何土地物業資產。
妻子報稱有三個銀行戶口,其中兩個在香港,一個在內地。中國銀行儲蓄戶口內有HK$4,499 結餘。
另外,她的匯豐銀行儲蓄戶口內有 HK$3,820 結餘。在內地惠州工商銀行時,有折合 HK$4,396.01 的結餘。
a. 她的匯豐銀行戶口是用作收取社會福利署的綜合援助金之用,有關的 金額(包括租金補助在內),每月大約為 HK$7,000。但是妻子供稱她每月也需要用光有關款額,但仍不足以應 付日常開支。所以,匯豐銀行戶口現在並沒有任何結餘。
b. 惠州工銀的戶口是她用作供養在內地年邁的母親之用。在節日的時候,委託其他人從該戶口中提款,從而支付母親。惠州工銀的戶口現在已經沒有結餘。
c. 自己擁有1,000股建設銀行的證券 (填報當日的價值HK$5,890)。
d. 妻子在表格 E 之中沒有填報她擁有任何保單權益。但是妻子為女兒購買了一份危疾保險,保額為 HK$600,000。她每年需要為女兒繳交約 HK$6,400 的保險費。稱這份保險是妻子在女兒 14 歲的時候購買的,供款年期為 20 年。妻子稱以她所知,這份保險有些許花紅,但不知道有沒有現金價值。
e. 妻子在填報表格 E 時,並沒有表示她有任何負債。但是她在庭上作供時,聲稱她直到審訊當天為止,一共有 HK$85,000.00的債項。其中妻子向她在內地的兄長借了 HK$70,000.00,另外又向 三名朋友分別借了 HK$7,000,HK$5,000 以及 HK$3,000。
妻子並沒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以證明她在填報表格E之後,直到審訊期間,借了上述的債項。
本席經小心考慮過妻子其他已披露的財務狀況資料 ,以及她的口頭供詞,並作出整體的考慮,認為妻子上述宣稱的借貸,而在相對可能性的基準之下,是可信的。而且她宣稱借貸的因由以及有關的金額亦屬合理。故此本直接納妻子在這方面的說法。
(2) 男方
丈夫對本訴訟採取逃避的態度。他沒有出席任何先前的聆訊以及本次審訊,亦沒有履行作出全面和誠實的財政披露的責任。
因此,法庭無法全面評估丈夫一方的財政狀況,而只能透過參考妻子提供的證據,對丈夫的財政狀況作出推斷,而且在恰當的時候可對丈夫作出不利推斷。
a. 根據可得的證據顯示,丈夫曾經在新界大埔某原居民村擁有一整棟丁屋。丈夫於 1993 年取得該棟丁屋的業權,而該棟丁屋從 來沒有承造銀行按揭。該棟丁屋共三層,即地面層、一樓及二樓連天台。
b. 根據妻子的說法丈夫於 2010 年 12 月 8 日,以 HK$1,380,000 為作價,將該棟丁屋地面層單位的業權,轉讓給他的妹妹。妻子宣稱以她所知,丈夫的妹妹沒有向丈夫支付任何實質的金額。本席在審訊時,代表妻子的陳律師確認,妻子不會要求把這個地面層的單位,計算在丈夫的資產中。
c. 土地註冊處的資料亦顯示,丈夫於 2011 年 7 月 15 日以 HK$3,070,000,將二樓單位出售予獨立第三方。妻子相信丈夫 已經收取了有關的售樓收益。
d.丈夫的物業資產現在只剩該棟丁屋的一樓單位,即婚姻居所。根據妻子所呈交法庭的專家估價報告,婚姻居所的市場價 值被評估為 HK$5,200,000。
e.除了上述婚姻居所之外,妻子並不知道丈夫是否擁有其他的資產。
男方负债:根據可得的證據,丈夫於 2021 年 1 月 29 日向某財務公司借了一筆為數 HK$380,000 的個人貸款。這筆貸款的還款期為三十六個月,每月還款額為 HK$11,198。上述財務公司曾經嘗試將有關的借貸協議針對前婚姻居所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但有關的登記被終中了。
針對上述的債項,本席認為丈夫舉債行為的動機和真確性十分可疑。正如上文提及,丈夫一直對本離婚訴訟採取迴避的態度。他甚至對妻子的代表律師的職員表示不想參與本訴訟。丈夫亦沒有呈交任何經濟狀況披露文件。這些因素令本席不禁懷疑,丈夫是意圖藉借貸的方式,去轉移資產,從而令家庭資產減少價值。
(3) 家庭总资产
本席相信根據在法庭面前所有的證據而判斷,較務實的做法是集中考慮如何將婚姻居所作出分割。妻子提出的建議是將婚姻居所出售,並且在扣除所有的合理開支以及為女兒特留的份額之後,餘額由丈夫和她平均(50/50)分配。
步骤二:双方的经济来源
a. 妻子的謀生能力及可能的經濟來源
妻子認為自己不能夠應付工作的要求。本席同意,妻子現在的年紀雖然並不老邁,但也不屬於年輕,但是由於她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她會面 對很大的競爭實屬可想而知。而且客觀而言,妻子並不特別具有競爭力。本席亦信納,妻子有本身身體健康的問題,導致她不能夠長期勞動工作。故此,本席相信妻子的謀生能力非常有限。
b. 丈夫的謀生能力及可能的經濟來源
丈夫沒有提供任何資料和證據。但是根據妻子的描述,本席相信丈夫在一般的退休年齡到達之前,仍然有的充足謀生能力。
步骤三:双方生活的合理需要
a. 妻子的合理需要
妻子在庭上作供的時候,修正了她每月的開支如下:
①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12,150港币;
②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2400港币。本席細心考慮了所有呈堂的文件證據,並不是每個項目都有獨立文件證據去支持她實際的支出。特別是,妻子在這種艱難的環境之下,是否還真的有可能每月實際支出 HK$400 作為供養母親之用,本席對此抱有懷疑。整體而言,本席信納妻子所報稱的每月開支,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作分析,並非不合理的數額。
b.丈夫的合理需要
丈夫沒有呈交任何的財政狀況披露 ,所以法庭對他的合理需要無從稽考。因此 ,本席只能夠假定丈夫沒有任何特別的經濟需要。
c.女兒的合理需要
① 学费
妻子的證供,女兒於 2020 年及 2021 這兩個學年均申請了政府的助學金(grant),而女兒並不需要向政府清還這兩年的學費。至於女兒下兩個學年(即大學第四及第五年級)的學費,妻子希望可以從家庭資產之中支付,因為如果妻子從本案中取得附屬濟助,妻子的資產便有可能令到女兒不符合領取助學金的條件。
針對這一點,本席直接納妻子一方的說法。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如果家庭有足夠的資產去應付家庭子女的教育開支的話,亦沒有理由要花費公共資源,去應付該等開支。
② 女兒的日常生活費
妻子在作供的時候說過不想女兒為了賺取生活費而兼職繼而影響學業,加上女兒將會開始在醫院實習,根本未必有時間去做兼職。本席亦相信,護理學系的學業繁重,如果在家庭經濟狀況許可的情況下,還要勉強女兒去做兼職賺取自己的生活費,道理說不過去。本席並且信納妻子的說法,在夫妻雙方未分開之前,丈夫是女兒升上大學之後,每月給予女兒 HK$2,000 作為零用錢。故此,本席接納妻子的要求以 HK$2,000 作為計算女兒將來每月生活費的基礎。女兒的合理經濟需要总额为:467,600港币。
步骤四:對家庭資產分割的結論
a. 經考慮上述提及的因素(包括婚姻的長度、雙方的貢獻以及雙方的經濟需要),本席相信在本案中並沒有任何因素促使本席就夫妻雙方的家庭資產分割偏離平均分配原則。
儘管婚姻居所是丈夫結婚之前所取得,而亦沒有證據顯示妻子對該資產有任何財政上的貢獻,誠如終審法院在 LKW 訴 DD 一 案中指出,婚姻居所一般會受到特別的對待而被視為重要家庭資產。
而本席亦相信,縱使丈夫現在應該依然居住在婚姻居所,丈夫將會在售出婚姻居所之後所得的收益份額,亦足照顧他的住屋及其他經濟需要。故此,出售婚姻居所不會對丈夫構成不公。
b. 是否應在家庭資產之中預留一定份額以應付女兒的支出
妻子要求法庭在家庭資產之中先撥款去應付女兒的支出。妻子提出的原因是家庭資產足以照顧正在求學的女兒的需要。
妻子的代表律師引用了兩個案例用以支持妻子的要求,即 梁 對 馬 (FCMC 3464/2018,2020 年 10 月 22 日), 以及蘇 對 黃 (FCMC 86/2016, 2018 年 11 月 2 日)。
上述兩個案例之中,家事法庭的法官均命令出售了家庭的房屋資產之後,在售樓收益之中撥備一筆過的款項,用作應付家庭子女的未來生活需要。
本席參考上述的兩個案例 ,並且考慮到在本案之中丈夫一方的訴訟行為,以及在本席面前所有關於家庭資產的資料,歸納出 這個家庭有足夠的資產去應付女兒未來的生活需要。
本席亦相信如果不在售樓收益之中作出撥備的話,妻子和女兒都會難以向丈夫收取有關的教育和生活費。
所以本席同意妻子的要求,命令在售出婚姻居所之後 ,先扣除 HK$467,600(其中 HK$97,200是有追溯性質的生活費)作為女兒的教育和生活費用撥備。
步骤五:决定结果
本席參考了妻子的代表律師在開案陳詞之中所提出的公開建議,並且考慮到上述所提及的事項,得出結論認為在本案中合適的附屬濟助命令如下:
a.婚姻居所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三個曆月 (calendar month)內,以市場的最佳價格出售,而有關的售價應不少於 HK$5,200,000;
b.丈夫須於本命令頒發後的一個曆月(calendar month)內,將婚姻居所的所有業權契據及文件、鎖匙、以及空置管有權(vacantpossession)交付給妻子;
c.丈夫搬出婚姻居所之前的所有管理費、差餉和地租(如有的話),需要由丈夫負責。若丈夫欠付有關款項,須從他可獲得的婚姻居所售樓淨收益份額中扣除;
d.妻子的代表律師 (或任何其他妻子委託的律師) 將被委託為處理賣出婚姻居所的法律代表;
e.丈夫在妻子代表律師的要求下,須簽署所有有關出售前婚姻居所的合約、契據或文件;
f. 出售婚姻居所之後,有關的售樓收益按照下列安排處置:
i. 首先扣除有關出售婚姻居所的支出,包括(但不止於)
政府稅項(如有的話)、地產代理佣金、律師費及其
他合理開支等等;
ii. 其後在餘款之中,支付妻子 HK$467,000,以信託人
的形式為女兒持有,用作支付女兒的教育和生活費
用的撥備;
iii. 餘下的部分,妻子和丈夫各自可得 50%;
iv. 其中丈夫可得的 50%,應存入法庭,如丈夫須支付
本案訟費的話(本席在下文之中將作處理),該等訟
費在評定後,應從丈夫所得的 50%售樓收益中先扣
除,然後才發放給丈夫;
v. 另一方面,以上所有支付給女兒或妻子的款項,需經法律援助署署長,並須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才支付給女兒和妻子。
g. 與訟雙方可就以上的命令,向法庭申請進一步指示。
▄▊心得体会
1. 附属济助类案件的审判原则及思路
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 7 條的條文为裁判法律原则,援引终审法院对类案案确立確立 4 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 個步驟的處理方法,确立了该类案件审理的方向和原则,审理脉络思路清晰,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2.以公平的资产分配为原则,但要综合考虑其他影响资产分配的其他因素,力求达到资产分配的实质公平
如何分配資產法庭应遵循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但也综合考虑影响资产分配的关键因素如:家庭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婚姻持續期;雙方的謀生能力;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雙方過往對家庭的貢獻等,在财产分配上力求达到实质公平。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 年第 7282 宗
题目5
附屬濟助糾紛
▄▊攻防观点
呈请人:
(1) 除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雙方各自保留名下現有之資產;
(2) 男方付女方整筆款項$1,074,044;
(3) 男方付女方每月定期付款$10,000,直至她去世或再婚,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答辩人:
男方認為在 2013 年 12 月應雙方同意,雙方已經分居和分產,此後是互不相欠,所以女方不應現在又向男方提出附屬濟助要求。但無論如何,若經審訊後,法庭認為男方須額外付定期付款給女方,男方只可給女方不多於每月$7,500 作為贍養費。
綜觀雙方的案情,雙方的主要爭論點包括:
(1)男方認為雙方由 2013 年 12 月開始分居,但女方說直至2015 年 3 月雙方才開始分居。
(2)男方說在 2013 年 12 月雙方同意分居和分產,此後是互不相欠。對此,女方否認。
(3) 女方說在 2003 年購入婚姻居所時,女方的哥哥借出$400,000 幫助男方清還他當時的信用卡欠款。對此,男方否認。
(4)女方的謀生能力。
(5)究竟法庭應該頒佈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院观点
1.分居与分产协议:
法官认定男方证供更可信,认为双方于 2013 年 12 月达成口头分产协议,但指出协议未经法律咨询,未全面披露资产(如强积金),故法院仍有权调整。
2.借款争议:
女方未提供借款证据(如银行记录、支票存根),且行为逻辑矛盾(出售房产时未主张还款),法院驳回其主张。
3.赡养费认定:
综合考虑女方健康、收入能力及婚姻期间贡献,法官裁定男方每月支付 10,000 港元赡养费,直至女方再婚或一方去世。
4.财产分配:
家庭总资产约 328.9 万港元,按平等原则分配,男方需一次性支付女方 395,502 港元以补足差额。
本席頒令如下:
(1)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0,000 元作為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 2017 年 2 月 5 日,其後在每月第 5 日付款,直至女方再婚或任何一方身故為止,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2)男方須於本命令頒出後1個月內付女方整筆付款$395,502。
(3)雖然女方成功地得到實質的附屬濟助,但考慮到法庭的頒令與訴訟雙方的公開建議都有一段距離,而女方的案情中有許多主張都並沒有為法庭接納,本席打算頒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 14 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法院观点
本席採納臨床心理學家、社工的意見,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為了J的最佳利益,法庭應採取迅速、 果斷的措施,改善現時父子關係不能正常發展的情況。
▄▊ 律师解读
1.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条及案例 L v C (2007),法院虽尊重双方协议,但保留裁量权以维护公平,尤其需考虑未预见因素(如健康恶化)。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条有關的條文節錄 如下: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 4、6 或 6A 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 5、6 或 6A 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 4 個步驟:
(1) 第一步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 第二步是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假如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資產,則法庭一般要採取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在該原則的前提下處理早前曾予考慮的「雙方需要」問題,以及認為雙方的總資產應平均分配,除非有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是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第 7(1)條 (a) 至 (g) 款所臚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 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 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而後者要求法庭顧及任何關乎案中裁決的經濟後果對婚姻雙方是否公平的事宜。
2.分产协议的效力:
协议若未充分披露资产或存在不公平因素(如未考虑强积金),法院可重新分配,体现“平等分享”原则。
3.证据重要性:
女方因缺乏客观证据(如借款凭证、医疗费用单据)导致部分主张被驳回,凸显举证责任在婚姻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3380 宗
FCMC 3380 / 2015
案由/申请类型:附屬濟助糾紛
题目6
附屬濟助的处理程序
▄▊攻防观点
呈请人(妻子):
(1) 將大埔物業以市價出售,於扣除所有費用後,將淨收益平均分配予雙方;
(2) 丈夫向妻子支付港幣 316,800 元作為妻子的一整筆贍養費;
(3) 丈夫向妻子支付港幣865,728元作為兩名子女的一整筆贍養費。
答辩人(丈夫):
丈夫並沒有出席是次審訊,亦沒有呈交公開建議書。
介入人:
要求就丈夫於大埔物業的一半或法院所最終裁定他所獲分的實際權益作出絕對押記令。
▄▊法院观点
本席現下令:
(1)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判令發出後 4 個月內搬離大埔物業,並將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予妻子的代表律師行吳靜江律師事務所;
(2)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判令發出後 4 個月內交出所有有關大埔物業的業權契據(及文件(如有的話))以及就該物業交易作出所有為令業權轉移至買家所必要作出的行為(包括向地政處申請及繳付補地價費用及取得地政處就處置該物業所發出的同意書,如適用的話);
(3) 除非獲法院批准或妻子同意,丈夫除了為履行上述第(2)項的目的以外,不得單方面作出任何處置大埔物業的業權(包括但不限於將該物業按揭、抵押或將任何部份出租)的作為;
(4) 大埔物業須於絕對離婚判令發出後 9 個月內以私人協議或公開拍賣方式以市價被出售;
(5) 授權吳靜江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按照本命令的規定安排有關出售大埔物業的事宜(包括聘用地產代理及/或委任拍賣官);
(6) 委任吳靜江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 38A 條賦予的權力簽立大埔物業的買賣合約、轉讓契據及其他有關的文件(包括(如適用的話)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的文件) ,以將大埔物業的業權轉移至買家;
(7) 在扣除出售大埔物業涉及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及地產代理佣金或拍賣官費用)、補地價費用及其他開支(包括欠下的差餉及地租)後,售樓淨收益需按下列方式處理:
(i) 將售樓淨收益的 50%支付予妻子;
(ii) 從另外 50%的售樓淨收益中,扣除 1,352,400 元
(450,000 元 + 902,400 元) ,並即時支付予妻子;
(iii) 將餘款(“丈夫的權益”)存入法庭。
(8) 妻子根據本命令可收取之款項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的第一押記;
(9) 介入人就丈夫的權益獲頒絕對押記令;
(10) 各方可就執行本命令事宜提出進一步申請;
(11) 本命令加注罰則通知。
▄▊解读与收获
1. 依据终审法院定下的5个步骤查明及审理:
(1)确定资产(聆讯时的经济资源,或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目的是计算出净经济资源);
(2)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面对或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和责任);
(3)决定运用分享原则(照顾双方需要后仍有剩余资产,结合4、5步骤一并处理);
(4)考虑有没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割;
(5)决定结果(决定是否平均分割,并应说明根据什么作此决定)。
2. 不工作不代表没有工作能力,在判定经济能力时会予以考量并加以计算收入。
3. 同样不出庭者不利,证据及陈述主张不能对应一致不予采纳。
4. 呈请的开支明细,法庭会结合实际进行判定与做出调整。
5. 考虑过去几年丈夫对家庭没有付出,且收益较高,但妻子仍具有工作能力,判子女抚养费上,由丈夫和妻子按照78:22比例分担。
6. 考虑到丈夫赌博习惯以及过往数年不给家用情形,入按月支付抚养费对子女没有保障,判决卖掉物业后一次性支付。这一点很为当事人方实际利益考虑。
7. 因除介入人以外,该涉案房屋上另有两暂准押记令,故下令出售物业后所得款项扣除支出及应给付妻子数额后,全部存入法庭,由抵押权人另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主动负责之举体现了定分止争的职责担当。
8. 判将该物业的处置权交予妻子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由其资深合伙人按照法庭命令进行出售安排,包括聘用地产代理及委任拍卖官进行私人协议或公开拍卖方式以市价出售。这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香港律师职责更多,包括房产变现事务处理,香港法院更多职责就是查明事实,并进行居中公正裁判。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編號 2018 年第 3464 號
题目7
法院审理附属济助问题的原则和步骤
▄▊攻防观点
呈请人(女方):
(1)第一個部份,是源於男方想購買一部私家車用作家庭使用一事引發。
欲購買的私家車價值大約是港幣 40,000 元左右,而牌費、保險、及起初的油費和停車場費用,大約需要港幣 10,000 元。女方大約是在 2015 年 1 月左右向財務公司總共借了港幣 50,000 元,並交給男方用作支付購買私家車的用途,並由男方負責還款。
男方在 2015 年 1 月 30 日正式為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女方指出這個借贷尚有借款本金及手续费40,542 元未偿还。
(2)第二個部份就是女方的嫁妝,女方指出她發覺她的嫁妝,不翼而飛。
後來她發現男方的一張當票,她才知道男方拿了她的嫁妝典當了港幣 11,000 元,女方要求男方歸還這個款項給她。
(3)第三個部份就是關於寬頻上網違約的費用,女方要求男方賠償港幣 4,500 元。
(4)第四個部份就是過去的日子裏男方有向女方借款,最終尚欠女方港幣 2,000 元,女方要求男方歸還這個數目。
答辩方(男方):
(1)男方指出買入該私家車的錢,是他自 2013 年年初開始,由他每月薪酬內儲起港幣 1,500 至 2,000 元,儲蓄了兩年後,他便用這筆積蓄來購買私家車。
男方指出在2015年11月初的時候,他把這一部私家車賣掉,原因是他腳傷後,不能長時間工作,以致收入不如以往,沒有多餘金錢來支付車輛每月停泊之用,及他日常生活開支亦出現困難,所以便把私家車賣掉,來換取金錢維持往後的幾個月的生活開支。他亦指出,該部私家車賣出所得的金額是港幣 25,000 元。
(2)男方否認拿了女方嫁妆,並向女方指出會否是男方的哥哥取去,女方找了大約兩個月後,便沒有再理會此事。
(3)男方指出,當時男方叫女方搬走的時候,男方已叫女方把寬頻線也搬離男方的居所,因為男方並不需要這個服務。
(4)男方否认借款 。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40,542元?
关于關於男方的說法,主要有三個重點:
(1)就是在 2015 年 1月之前的過去兩年間,他每月都有儲蓄港幣 1,500 至 2,000 元。
(2)就是 2015 年 1 月之後,男方除每月給女方港幣 10,000 元用作生活費外,他還會額外給女方港幣 5,000 元用作儲蓄之用。
(3)就是 2015年 1 月之前,男方有買各種不同的禮物給女方,男方指出這表示他的經濟狀況良好,並且支持他有能力儲錢的說法。
法院认为:
關於第一點,在 2014 年 3 月 5 日的 WhatsApp 對話中,當時女方指出男方欠女方港幣 2,000 元分 4 個月還,每月還港幣 500 元。若然男方真的有如他所說在該段期間每月都有儲蓄並且放在家裏,當時沒有理由會欠女方這個數目,而且還需分期歸還。
关于第二点和第三点,根据庭审男方的證供可見,男方的證供不盡不實,而且前後矛盾,亦不合情理,因此法庭认為男方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
因為家庭每月的開支是需要港幣 10,000 元左右,而男方亦知道這個數目,所以男方多付的金錢正好是用在每月還款之用。
由於女方沒有能力償還欠款,而這亦是男方的責任,男方需归还女方款项。
2.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11000元?
法院认为:
女方在庭上的證供指出,男方每月给予女方生活费1万元至1.2万元。在 2015 年 1 月的時候,她並沒有再打算追究典当嫁妆這件事,所以她亦願意為男方借錢買車。
既然女方與男方關係良好之時,已不打算追究這筆款項,而即使金頸鏈是屬於女方的嫁妝,這亦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男女雙方應共同擁有這物品,加上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一直都有給予女方生活費,所以本席認為女方不應再向男方追討此筆款項。
3. 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4,500元?
法院认为:
女方指出,當時她向男方的哥哥查詢,問他們用不用這個服務,因為女方媽媽的居所,已有寬頻服務,不能再裝多一條寬頻線,女方指出待她找到其他合適的地方搬遷安裝這一條寬頻線的時候,男方已經令到寬頻線服務中止。
根據女方的證供顯示,本席相信是女方沒有處理好繳費一事,才會導致服務停止而毀約,所以不應向男方追討此筆款項。
4. 男方應否償還女方港幣2,000元?
法院认为:
至於尚欠女方港幣 2,000 元一事,女方指她在 2015 年 5 月或 6 月左右,亦有提過男方需要歸還女方港幣 2,000 元。
事實上本席認為,男女雙方在生活期間,男方給女方生活費作家庭開支之用,有時女方又給回男方一些金錢,這些來來回回的金錢交往,都不應當作是一方借錢給予另一方看待,因為數目都不是多的數目,若然男方支付了該月的生活費,有時女方需要給回男方一些錢,這些金錢,無論是女方省下男方給予她的生活費,又或是她照顧男方哥哥女兒的看顧費,都可算是來自家庭的積蓄,所以亦應該是大家可以共同享用的金錢,故此關於女方這項要求,本席認為男方無須支付。
▄▊心得体会
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 4 大原則和 5 個步驟。4 大原則是:
(a) 第一個原則是:法庭須考慮审理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第二個原則是: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第三個原則是: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d) 第四個原則是: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5 個步驟包括: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首個步驟是確定與訟每一方在聆訊日之時的經濟資源。具體來說,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這個步驟的目的,是在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下,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 7 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假如資產有限,則雙方或不能達致互不拖欠的清楚了斷,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慮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任何殘疾。法庭應寬鬆地理解雙方的需要,而在資源容許的情況下,雙方的需要應設定於等同他們在婚姻有效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並因應涉案所有情況而靈活地評估;
(3) 第三步 ─ 決定運用平均分享原則;
(4) 第四步 ─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偏離平等分配原則;
(5) 第五步 ─ 作出裁決。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3049號
题目8
婚姻期间存在过错,离婚后婚姻居所如何分割?
▄▊攻防解读
第一申请人(男方):
女方与他人通奸生下小女儿,女方和小女儿不能获得赡养费。将婚姻居所出售后,在扣除所有的费用后,一半给大女儿作为医疗费和生活费;一半给男方作为养育两名儿子的生活开支。
第二申请人(女方):
要求男方将婚姻居所无偿转让给女方及两名女儿居住,并且男方以一笔款项的方式支付535万给女方。
▄▊法院观点
在考虑附属救济申请时,主要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的条文。同时终审法院依据以上法律原则为附属救济申请确定以下步骤:
(1)确定资产包括可能的收入、谋生能力及其他经济来源,在顾及实际债务情况下,评估双方的净资产。
(2)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法院以设定等同于他们在婚姻有效期间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评估。
(3)决定运用平等分享原则
(4)考虑有没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决定分配结果。
关于本案,法官认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男方是否有责任供养小女儿?
通过诉讼双方共同申请书和子女安排陈述书内容都载明两个女儿由女方积蓄、工作供养。
法官认为男方不仅不打算供养小女儿,实质上女方也接受男方没有将小女儿作为家庭子女看待。
法官认定男方无需承担供养小女儿责任。
(2)评估女方/男方的可能的收入、谋生能力及其他经济来源,以及他们的经济需要?考虑全部因素后,应颁发怎样的附属救济命令?
首先,法官认为采用平均分割原则来作为分配婚姻财产的起步点是一个公平的做法,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审理此类附属救济问题,法官认为着力去审查婚姻失败的往事及原因是徒劳且无意义。
因此就本案男方、女方通奸破坏婚姻的行为,法官认为并不是推翻平均分割原则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其次,对于婚姻居所价值如何分配,法官是这样考虑:
列出家庭总资产=(婚姻居所价值+女方名下财产+男方名下财产)
男方分得比例=[(家庭总资产-大女儿的经济需要)÷2-男方名下财产]÷婚姻居所价值
女方分得比例=[(家庭总资产-大女儿的经济需要)÷2-女方名下财产]÷婚姻居所价值
最终以婚姻居所实际出售金额在扣除必备手续费后乘以以上各自比例为最终所分配金额。
▄▊律师心得
1.诉讼地位称呼上的区别:双方若共同申请离婚,则诉讼双方列为申请人;若只有一方申请离婚,申请的一方为呈请人,另一方为答辩人。
2.内地实施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即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香港裁决怎样分割家庭财产时,首先要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此目的是为了让法庭知道双方及各自的经济状况、财政资产等;其次要确定双方(子女)在离婚后财务需求,尽可能以维持婚前生活水平为目标。最后,决定是否应用均分原则并考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跟内地不同的是婚姻期间婚姻双方的过错行为除非特别明显和严重,否则一般不会作为分割财产的影响因素。香港法庭更务实的关注实际离婚后双方及、或孩子的经济需求是否被满足。
▄▊案例原型
FCJA332/2017
题目9
婚前房产被认定家庭财产
▄▊攻防观点
女方建议:
男方处置房产的行为是虚假的,应撤销房产的处置,房产应为家庭资产,要求女儿获得100万的赡养费。
男方建议:
因女方离开,才痛心出售房产。之前2010年借姐姐110万,之后姐姐又支付了140万房款。该出售行为不应被撤销。
收到款项后,用于赌博、赛马会等消费。
同意给女儿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
▄▊法院观点
归纳争议点:
(1)丈夫是否有意圖要令妻子的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
(2)就上述第一項的裁定,就妻子的附屬濟申索,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分配結果或裁定。
适用法律:
关于废止财产处置行为的申请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7條 :
「17. 廢止意圖令某些申索失敗的交易
条件:申请前3年内做出,处分价值并非等价,该行为会令经济给养的申索失败。
关于附属救济的申请适用4原则5步骤;
公平 平等身份 平均处置 排除过分的往事审查;
確定資產;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有无理由倾斜;决定分配。
法院认为:
就废止财产处置的申请
(1)丈夫出售房产给姐姐,使用现金交易,交易细节多次反复,有意圖要令妻子的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
(2)出售价格低于市价338万;
(3)并且出售行为发生在提出本申请前的3年之内,除非出售方举证该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本席裁定
丈夫有意圖令妻子的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所以,就該條例第17條的申請,本席裁定該項財產處置被撤銷。
就附屬濟助的申索
基本上前婚姻居所是這個家庭的唯一及最主要的資產。所以本席認為前婚姻居所是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前婚姻居所的價值將會被納入為家庭資產。
房产估值390万
考虑女儿每月费用大约10000元,直至21岁完成大学学业,共计84万元。
关于分配问题
考虑资产来源、婚姻时间、双方贡献。“資產來源的重要性會隨着時間的過去而淡化”。
“雙方的婚姻居所,即使這是其中一方在婚姻開始的時候帶給這段婚姻的,在任何婚姻裡通常都佔主要位置。因此,通常應該把它當作婚姻財產處理。…原則上,無論婚姻如何長久或短暫,每一方同樣有權得到婚姻財產的一份。”
本案适用平均分配
本席現頒令如下︰
(1)該項財產處置撤銷;
(2)丈夫須於頒布絕對離婚令的一個月內向妻子支付一整筆款額港幣240萬元,以上款額須先交予法律援助署作第一押記;
(3)如丈夫未能於頒布絕對離婚令的一個月內向妻子支付一整筆款額港幣240萬元,則:
(i) 丈夫須於頒布絕對離婚令的四個月內搬離前婚姻居所,並將前婚姻居所的空置管有權交出;
(ii) 丈夫須於頒布絕對離婚令的四個月內將前婚姻居所以拍賣方式出售,底價為港幣3,960,000元;
(iii) 丈夫負責拍賣的安排;
(iv) 丈夫須作出所有行為令前婚姻居所的業權轉移至買家;
(v) 如果丈夫未能作出上述的行為,另一方可申請委任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
《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賦予的權力,簽立有關前婚姻居所的轉易契將前婚姻居所交由拍賣行進行拍賣及將前婚姻居所的業權轉移至買家;
(vi) 拍賣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支付所有未付的地租及差餉,及其他就前婚姻居所到期須付予政府的款額;
(b) 支付根據本命令進行拍賣前婚姻居所所產生的所有必要的費用及律師費;
(c) 餘款的84萬元給予妻子作為女兒的贍養費,於扣除港幣84萬元後的款額的一半由丈夫取得,另外一半由妻子取得;
(d) 以上給妻子的款額須先交予法律援助署作第一押記。
▄▊心得体会
不同之处
(1)婚姻案件处理中,对婚姻、管养、赡养费、财产分割可以分别颁令,而不是同时处理。
(2)婚前一方购买的前婚姻居所被认定为家庭资产。
試圖以雙方結婚當日作為清晰明確的财产权属认定的分界線就生硬牽強了。
(3)現時的案例說明有兩類資產可能以來源為理由而不把它們包括在分享原則裡。
第一類是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得到的財產,而這些財產的來源是和婚姻完全無關的,例如從饋贈得來,或繼承得來。
第二類是從某些業務或投資得來的資產,而這些業務或投資是由其中一方單獨處理的(有時稱為“單方資產”)。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6089宗
题目10
夫妻离婚之如何平等分割财产?
▄▊攻防观点
申请人(女方):
主张男方将婚姻居所无偿转让给女方并在疫情过后搬离婚姻居所;女方保留现有名下所有资产。
答辩人( 男方):
主张平分双方的总资产,并且无需支付赡养费给女方。
▄▊法律适用
附属救济审理的5个步骤:
(1)确定资产
(2)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
(3)决定运用平等分享原则
(4)考虑有没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决定分配结果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分割财产时应运用平等分享原则及考虑有没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 关于男方“行为”(负面行为)
需法庭认为“明显和严重”,不理会便会有违公平,才会被视为重要因素。
针对女方所控诉的性侵、强奸、虐待等行为,男方并不同意,且事发已有半世纪之久,女方没有提供详情或可信证据作为支持,所以法庭难以采信。
针对女方所述被男方精神虐待、冷暴力并且在亲友面前贬低讽刺女方,法庭不会容许双方像检验遗体般对他们的婚姻进行检验,以找出对方的错处,或者互相指责而纠缠于他们的琐碎争执,因此也不算明显和严重的行为,无法作为不平均分配财产的考虑因素。
2. 关于女方对家庭所做贡献(正面行为)
与处理“行为”的态度一致,需法庭认为“明显和严重”,不考虑一方的贡献便会有违公平分配的目的,才会被视为需要着重考虑的贡献。
女方认为自己多年来辛勤工作供养家庭,但法庭调查发现双方分居前对经济上都有贡献,且购置房屋时男方也有出资。分居后,男方停止支付家用,但当时子女已经长大,诉讼双方也各自有经济能力。
法庭认为并无充足理由不就家庭财产做平均分配。
▄▊心得体会
1.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无论是哪一方出资购买的,也无论是婚姻一开始购买或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都应把它当成婚姻财产处理,因为婚姻居所的目的就是家庭使用,是家庭财产的典型例子。
2.单方资产
婚姻其中一方单独经营的业务或者是单独进行投资产生的资产,视为可能不用作平均分割的财产。考虑因素:财产的性质、来源、双方生活的方式。
本案中,以双方分居时间为界限,分居后各自的工资、投资及保单,都被认定为各自的单方资产;而女方分居前的保单等财产被认定为家庭财产,50%归男方所有。
3.资产分配原则
分割财产时以平等分享为原则,如果需要判决夫妻各方获得不均等的财产,必须存在充分、合理的理由。
4.拒绝做琐碎的回溯性调查
现实中,夫妻双方为了多分财产,经常无休止地翻旧账,试图增加自己的贡献并贬低另一方的形象,这类回溯性调查非常消耗当事人及司法资源,且不利于双方达成和解。因此,香港法庭会避免过分深入调查细枝末节的婚姻生活。
5.分居认定的差异
(1)香港:分居,通常是指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没有任何婚姻生活。但香港因为人多地少,如因没有其他居所可迁出,被迫继续住在同一间屋中,也可分居;双方须终止一切婚姻生活,即分床休息、没有夫妻生活、不为对方煮饭、洗衣服等,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对待另一方。
(2)内地:内地法院对上述情况通常不予认可,需要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房屋。
▄▊案例原型
婚姻诉讼案件编号2018年第1601宗
题目11
香港离婚附属济助申请
▄▊攻防观点
女方:
1.婚居所财产主张按40:60比例分配,认为自己在照顾家庭和子女方面付出较多,应获得更大份额;
2. 男方需支付儿子赡养费12000港元/月,认为儿子就读直资小学,需要更高的赡养费来保障儿子的生活质量;
3. 怀疑男方不忠且有第三者张小姐。男方曾更改保险单受益人给张小姐并称其为未婚妻,还多次转账给张小姐,但解释为借款。
男方:
1.婚居所财产主张按50:50比例分配,认为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应平均配资产;
2. 认为儿子学费用超出合理范围,主张儿子应转读政府津贴小学以减轻经济负担。
3. 否认张小姐是第三者,称是因女方破坏家庭,女方沟通态度差导致婚姻破裂。
▄▊法院观点
1. 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确定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及终审法院判例LKW v DD,婚姻财产原则上平等分配,双方均无明显重大过错,应适用平等分享原则,最终决定按50:50比例分配婚姻居所。
法院采用五步分析法处理本案:
法庭首先确定婚姻居所净值为499.4万港元,双方同意出售婚姻居所进行分配。然后评估双方及子女经济需要,男方月收入约2.2万港元,女方月收入约1.9万港元,男方在婚姻期间主要负责经济支持,女方主要照顾家庭和子女。
在确定赡养费前,法院需优先考虑子女最佳利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2)(e)条),儿子就读直资小学是婚姻期间共同决定,且学业表现优异;转学至免费津贴学校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因压力导致疱疹复发),因此学费应纳入赡养费范围,法庭评估儿子每月需求为1.4万港元,确定男方支付儿子每月10000港元生活费,直至儿子18岁或完成大学教育。
2.子女赡养费由托管账户机制保障执行
法庭有权通过《家事诉讼规则》要求将赡养费存入托管账户,法庭认为男方存在多次拖欠抚养费记录,且承认以经济压力迫使女方妥协;男方又列出不合理支出(如高额租金、向第三方转账)显示其有意规避责任,判决男方将168万港元存入法庭账户,按月发放赡养费,确保儿子未来14年(至大学毕业)的生活与教育费用。
▄▊心得体会
1.本案展示了香港法院在离婚附属济助案件中如何平衡经济公平与子女利益,香港更依赖判例法和法官裁量权,注重经济安排的灵活性与风险防控。
法院不仅考虑经济能力,更关注子女身心健康和教育连贯性,避免因父母离婚影响其成长。进一步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历史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子女权益,对子女未来周全考量,预留资金覆盖至大学阶段做长期规划。其经验对内地完善婚姻家事法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执行机制与子女权益保障方面,可引入抚养费托管制度,减少执行难问题。
2.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香港涉及到婚姻破裂财产分割时,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责任淡化处理,避免陷入“谁对谁错”的争论,聚焦双方经济贡献与合理性。
法庭不会细致入微地审查某段失败婚姻的往事,不会裁定是哪一方导致婚姻破裂,也不会单纯是因为一方导致婚姻破裂而判定该方应多分或少分婚姻财产,需要多负或少负兒子的生活费。
▄▊案例原型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4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