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期
案例分享
近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第32期学习分享会,本期分享会由李钊华律师主讲,围绕“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核心议题,结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典型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及程序要求,为与会律师提供了丰富的实务参考。
一
股东知情权的定义与价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指股东依法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其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监督权、表决权与诉讼权等权利的实现。
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完善了行使方式,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
股东知情权的行权主体
原则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
但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未登记股东、甚至退股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案件聚焦
隐名股东如能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亦可行使知情权,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一:重庆市时兴石材有限公司与邱某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3)渝04民终1400号。
案例二:业之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云04民终604号。
登记股东即使未实缴出资或存在代持情形,其知情权原则上不受影响,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三:张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4)粤0304民初29622号。
退股股东若能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可依法提起诉讼,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四: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020)豫民终126号。
